法律分析:
一、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并携带《养犬登记证》;
二、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装入犬笼;
四、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
五、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六、不得妨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七、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八、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发生犬只伤人的,应当立即将受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九、不得携犬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机关、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疗机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纪念馆、影剧院、网吧、会展场所、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金融机构、商场、宾馆、餐饮场所;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划定范围禁止遛犬。
【法律依据】:
《大连市养犬管理办法》 第五条 各级公安、畜牧兽医、工商行政、城管执法、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审、受理和处理违法养犬行为的投诉、举报;负责收容禁养犬、无证犬;组织人员捕捉流浪犬、狂犬;查处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负责管理犬类留检所,建立养犬信息管理服务系统等。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监督管理;组织动物诊疗单位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免疫登记、发放犬只免疫证;负责犬类疫病的诊治及疫情监测工作;对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寄养、展评及诊疗单位进行兽医卫生要求及资格方面的审核;负责查处未持有检疫证明进行经营的行为和未对饲养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注册登记和监管。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人携犬在户外活动时的卫生管理。查处不及时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粪便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查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售犬行为,查处在道路两侧和居民区屠宰犬只。
(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狂犬病等疾病的预防宣传教育,人患狂犬病等疫情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