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管辖的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答
摘要:离婚案件的管辖权规定:根据原告经常居住地、被告住所地、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等情况划分管辖权。涉及国外的离婚案件,根据婚姻缔结地、华侨定居地、国籍所属国等因素确定管辖权。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可在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提起离婚诉讼。
一、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离婚的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3、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情形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外离婚情形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延伸阅读
结语:根据以上规定,对于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主要取决于原告和被告的居住地、监禁情况、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情况以及是否涉及涉外离婚等因素。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如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随时与我联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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