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财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取得职工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以及关于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后,可一次性申请提取职工本人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账户。
【法律依据】: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 第五条 发生下列属于住房消费活动的情形之一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分别提出申请:
(一)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三)租住本市自住住房。
(四)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五)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