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的同一投诉事项涉及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的,应当由首诉税务机关牵头协调处理。首诉税务机关协调不成功的,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协调处理。
纳税服务投诉包括:
1、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言行进行的投诉;
2、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效进行的投诉;
3、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的其他投诉。
法律依据: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的同一投诉事项涉及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的,应当由首诉税务机关牵头协调处理。首诉税务机关协调不成功的,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就同一事项通过不同渠道分别投诉的,税务机关接收后可合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