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以其独立财产来承担责任,所以原则上,起诉公司债务不应当涉及股东,直接以公司作为被告即可。但是如果发生股东连带责任或者是法人人格混同等情形,原告可以在起诉公司的同时,一并将股东列为被告。常见的如:股东抽逃出资、滥用股东权利、财产混同、人格混同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