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事项需要召开董事会吗

律师回答
摘要:本文介绍了公司对于重大经营方针的改变以及投资决策需要经过股东会的一致决议,而其他贷款项目仅需董事会做出决议的情况。同时,文章简述了贷款的概念、原则和“三性原则”,并介绍了董事会的地位和性质。
公司对于重大经营方针的改变以及投资决策(如整体转产、搬迁及调整公司股权结构等),需要经过股东会的一致决议;而其他贷款项目(如经营性生产资金及通过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项目等),则仅需董事会做出决议即可。
贷款
贷款简单理解就是需要利息的借钱。
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原则
“三性原则”是指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这是商业银行贷款经营的根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1、贷款安全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首要问题;
2、流动性是指能够按预定期限回收贷款,或在无损失状态下迅速变现的能力,满足客户随时提取存款的需要;
3、效益性则是银行持续经营的基础。
例如发放长期贷款,利率高于短期贷款,效益性就好,但贷款期限长了就会风险加大,安全性降低,流动性也变弱。因此,“三性”之间要和谐,贷款才能不出问题。
董事会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地位
由全体股东选举的董事组成,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的常设机构
性质
解决代理问题的制度安排,信任托管机构。
延伸阅读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决策需经股东会决议。而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对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负责,并采取具体行动保证决议的执行。因此,董事会只需做出决议是不够的,还需要采取具体行动保证决议的执行。综上所述,该题的答案为“错”。
结语:公司的重大经营方针改变和投资决策需要经过股东会的一致决议,而其他贷款项目仅需董事会做出决议。贷款简单理解是需要利息的借钱,而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商业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同时也可以获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商业银行贷款经营的根本原则是“三性原则”,即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董事会是公司设的常设机构,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解决代理问题的制度安排,信任托管机构。
法律依据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11-10)\t第三十二条\t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最终损失,由财政部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08-02)\t第四十三条\t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监督管理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或者终身禁止其担任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08-02)\t第四十四条\t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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