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子女监护权协议公证,申请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委托监护人、受托监护人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3)被监护人的《户口簿》、十六周岁以上公民还须提交《居民身份证》;
(4)监护权资格证明,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及相关的协议书等;
一、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所需的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监护人身份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怎么办理不动产登记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除提交本人和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1、监护人代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等证明材料
2、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