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送达规定司法解释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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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送达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新民诉法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前电子送达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为更好地适应审判实践需要,新民诉法增加了电子送达方式,首次以基本法律形式对电子送达制度加以确认,开通了诉讼送达“高速路”,拓宽了送达途径,提高了送达效率。但电子送达在具体适用过程中面临着一些问题,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电子送达的适用质效,需进一步明确、统一和改进。

一是电子送达的确认方式不明确。电子送达应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采用电子送达需经当事人同意,但对于当事人同意的确认方式,必须是书面还是可以口头,是单独采用同意电子送达确认单还是直接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增加电子送达选项,抑或其他方式,法条未予明确。实践中,有的法院单独定制格式电子送达确认单、有的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增设“同意电子送达”栏、有的则在庭审笔录中记明当事人邮箱或传真号码,由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视为确认等,做法不一,有失法律威严,亟待最高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及各地出台实施细则予以统一。

二是电子送达时间的固定技术达不到要求。新民诉法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电子送达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该特定“到达日期”的确认,需赖以特定的电子信息技术予以固定,但司法实践中,对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确认和固定,也即电子送达时间的确认和固定,往往没有专业的、专门的电子科学技术设施予以辅助,致使该送达日期难以固定,无形中削弱了电子送达方式的适用率和效能。

三是电子送达“回证”固定难。诉讼文书送达当事人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须保证受送达人“确已收悉”,因此,送达回证至关重要,并需要附卷、存档,以备日后查阅使用。但实践中,目前多数法院由于信息技术达不到要求,电子送达“回证”难“回”。

四是电子送达安全性缺乏保障。司法实践中,电子送达因其高效、便捷、低成本的优越性而备受青睐。但由于电子邮件需借助于网络传输,存在相当的安全风险,因此,电子邮件送达在技术上潜藏着极大的不安全性。如黑客能够非法侵入电子信箱,篡改、伪造法律文书,木马等病毒会使邮件难以打开等,给法院正常工作以及案件的公平审理带来负面影响。因此,适用电子送达,要求法院必须配备高端信息技术设施和高水平计算机技术人员,但目前,法院普遍难以达到电子送达的上述要求。

二、规范电子送达适用的对策及建议

一要强化法院信息化建设。一方面,开发安装专门的电子送达程序软件系统,加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技术,保障电子送达的安全。另一方面,对于电子送达“回证”问题,设置自动回复功能,如法院承办人将法律文书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后,该程序附带收到自动回复功能,以证明“到达受送达人的特定系统”,并打印该回复信息进行存档。

二要拓宽送达地址选择项。电子送达的适用是因地制宜的。基层法院面对的当事人多为普通百姓,电子送达适用对象相对较少较窄,可以考虑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增加电子邮箱、传真号码等电子送达选择项,由当事人自由选择送达方式并填写,明示当事人的选择权。中级法院以上的法院,因当事人多为城市居民,可以单独定制专门的格式电子送达确认单,由当事人亲自填写并确认。

三要增加电子公告送达。网络时代,诉讼活动逐渐科技化、网络化是现代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手机电脑深入寻常百姓家庭,微博微信广泛普及使用,网民越来越多,网络传播迅猛、关注度高;而读书看报之人则越来越少,通过报纸刊登公告送达效果并不理想。对此,建议增设电子公告送达,在特定的网络平台上,以向社会公众发布电子信息的形式,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经过法定期间,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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