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照入住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分档设置: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其中中医院800元),二级医疗机构750元,一级医疗机构5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一年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起按当次入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20%,依次递减分别计算;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结算年度累加计算:
1至10000元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报销50%;10000至30000元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报销55%;30000至50000元(最高限额)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报销60%。
温馨提示:其中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的各段基金报销比例均提高10%。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成年居民的门诊补贴每人每年定额60元,由市医保中心在参保年度开始时计入本人社会保障卡。
城镇职工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三级综合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专科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750元,一级医疗机构5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住院起付标准:一年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起,按当次入住就诊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20%,依次递减分别计算(即:起付标准-起付标准×20%×重复住院次数=应付费用),最低不低于200元。长期连续住院的,起付标准费用每90天计算一次。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报销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
1、住院基本医疗费用1万元以下,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按在职和退休人员分别报销85%和90%;
2、住院基本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至4万元,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按在职和退休人员分别报销90%和95%。
大病医疗费用报销:
1、4万元—10万元部分,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报销85%;
2、10万元—19万元部分,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报销90%;
温馨提示:连续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5年以上的,救助基金报销的比例分别提高到90%和95%。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1、普通门诊:参保人员在签约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刷卡就诊发生的年累计超过600元,超额1至2000元的普通门诊费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50%、退休人员70%的比例结付。
2、特殊门诊:
(1)、精神病患者: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50%、退休人员70%的比例结付;
(2)、非住院恶性肿瘤患者: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根据其实际发生费用,按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80%的比例结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