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微信转账记录可以正式双方存在金钱往来,但是在没有聊天记录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单独的转账记录并不能证明存在嫖娼行为。有鉴于此,公安机关需要将你传唤至警局,警察会问你的各种细节,然后按手印,录像,这个程序叫做:配合调查。
最终就最终的处罚而言,公安机关是必须要拿到足够的证据,才能坐实你的违法行为,对你进行处罚的,当然,这种证据不同案件不同标准。百分之九十的人,接受公安传唤后面对公安机关的层层讯问、诱供,都已经自认其行,自愿接受处罚了。
如果的确有嫖娼的违法行为,即使没有被现场抓住,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转账记录/小姐口供/聊天记录/辨认笔录等)也是会被治安处罚的。
在我国,嫖娼不构成犯罪,是违法行为,一般只是拘留或者是罚款,情节较轻的教育一下也是有可能的。如果是已经谈妥了价格并且付了金钱等财物,但是还未发生性关系的。第一次进行卖淫嫖娼,但是认错态度较好,表示悔改或是有其他的特殊原因,属于较轻情节。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那么问题又来了,仅有转账记录,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我不承认还能认定吗?
这里就涉及到卖淫嫖娼案件的认定标准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其中在嫖客拒不承认的情况下,就是这里所讲的没有本人陈述的情形,根据本条规定,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仍然可以处罚。
这里的其他证据,具体到卖淫嫖娼案件而言,就是转账记录(证实金钱为媒介),小姐陈述(证实发生性关系),有的情况下还可以让小姐辨认(辨认笔录),此外再结合生活经验,例如二者的关系、女方是否以卖淫为业,嫖客是否对转账记录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等等,完全是可以定案的。
但是,从实践的层面看,大量案发的嫖客被事后处罚,最重要的是从未接触过法律或者从未接触过公安机关的办案流程,其实不论是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还是行政案件的行政处罚,都需要有充分的依据,都需要有确实的证据,且证据间能够形成证据链,所有证据串联在一起能够指向一个行为,在该问题中即为嫖娼行为。
根据陈律师的经验,百分之九十仅有转账记录,没有聊天记录或者其他证据的嫖客经传唤后被处罚的都是在传唤过程中对其嫖娼行为供认不讳的,说白了,形成了自认,自愿接受处罚。当然这种自认和自愿多少带有对公安机关威严的恐惧。
举个例子吧:例如公安机关接到嫖娼卖淫的举报后,抓获了某卖淫女,提取卖淫女的移动支付账单,对卖淫女进行询问,得出固定该卖淫女微信或者支付宝某固定区间金额的收入基本都属于卖淫所得,其卖淫场所都在固定位置。那么公安机关就根据转账记录查询嫖娼者信息,通知前来问话。
根据对卖淫女询问信息的利用,例如通过款项支付时间可以确定嫖娼的大致时间,通过款项的支付金额可以确定单价,通过卖淫女供述的卖淫场所可以确定嫖娼地点,再将上述信息打包成卖淫女对嫖客的供述,再辅之公安机关司空见惯的讯问(不可避免存在咄咄逼人、威胁、引诱),从而让嫖娼者最终如实供述,自认其罪。如下图所示,百分之九十都一样,自认其行:
看罢这里的你,你可以想象一下,你在进入公安局后,面对三五个身着公安制服,且可能存在诱供的办案机关,你觉得你能撑得住吗?
其实,就像陈律师所言,不管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只要对于证据具有合理解释,就可以自圆其说。特别是没有实施该行为的人,无须害怕。
举例,A向B转账支付1000元,后经公安机关查实B为卖淫女,对A进行传讯,要求对该1000元是否是嫖资作出合理说明(实践中最开始不会让你说明,会一开始就说这是嫖资,时间、地点,让你以为公安什么都知道了)。这时候,如果你自认了,也就坐实了嫖娼至罪愆。但如果你没有做,例如是见了网友,相约给她送化妆品,最后没买到,就提议给她1000元,让她自己买,这也算是见面礼。
那么这就是社交活动了,社交活动不因对方式卖淫女而犯法。
所以,只要你没有做,只要你确实没有该行为,能对转账记录给出合理解释,那么就平安无事,就正常接受传唤即可,没什么可担心的。
也就是说,如果有证据证实或者自认存在嫖娼行为,那么传唤后自然要接受行政处罚;如果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嫖娼行为,那么只能叫做配合调查。又如下图所示:
很明显吧,传唤就是配合调查,仅凭转账记录/支付记录不足以达到确定存在嫖娼事实的行为,最关键在于是否有合理解释。
当然,对于存在其他证据,或者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依然拒不陈述、企图蒙混过关的想法往往是行不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卖淫嫖娼案件中还是体现得较为明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