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等。
一、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离婚的诉讼;
2、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3、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û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军人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团级以上单位驻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一方为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为文职军人,即军队文职干部,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住所不一致的,由经常住所管辖;
4、夫妻一方为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选定管辖法院
应到哪个法院起诉离婚呢?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具体情形有:
(1)在一般情况下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下列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
(3)、被告在劳动教养的;
(4)、被告被监禁的。
(5)如果配偶是军人(非文职),自已不是军人,应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配偶是文职军人,应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