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广州市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是19797元/月。根据《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将职工本人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内的工资、薪金和奖金作为缴存基数,但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最高不超过19797元/月。对于员工工资超过此上限的情况,只需按照上限缴存即可。企业与员工可以自愿约定超过应缴纳公积金部分的金额,但不得影响实际工资。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企业未依法缴存,将会面临处罚和赔偿责任。同时,员工也应当关注自身公积金缴存情况,如发现企业未按时足额缴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法律依据】: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当将职工本人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内的工资、薪金和奖金作为缴存基数,但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最高不超过19797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