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全市城乡参保(合)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市域内就诊,新农合参合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0.8万元、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2万元;在市域外就诊,城乡参保(合)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4万元。一个结算年度内患者多次住院的,累计补偿时只按最高起付标准核扣一次。
【法律依据】:
《渭南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第九条 一个自然年度内,分别在市域内、市域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合)患者,累计补偿时分别按市域内、市域外起付标准和补偿比例计算;既在市域内又在市域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合)患者,累计补偿时按照市域外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和补偿比例计算。
第十条 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和分段补偿比例、补偿封顶线等根据年度筹资标准进行动态调整,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