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税管函[2017]76号
颁布日期:2017-07-20
执行日期:2017-07-20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加强大米进口管控,进一步明确大米和碎米分类,国家粮食局近期修订了《大米粒型分类判定》(LS/T 6116-2017),制定发布了《碎米》(LS/T 3246-2017)标准,上述标准已于2017年6月14日起实施。为便于海关判定大米和碎米粒型,现就海关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
大米粒型判定
根据海关建议,国家粮食局修订的《大米粒型分类判定》(LS/T 6116-2017)在2016年标准的基础上其适用范围从“大米和糙米,不适用于糯米”扩大到“大米、糙米和糯米”,即包括籼米、粳米、糯米(分为籼糯米和粳糯米)和糙米。
二、
碎米及其粒型判定
新发布的《碎米》(LS/T 3246-2017)标准,对商品碎米的小碎米、整精米、大碎米含量等质量指标做出了规定。标准规定碎米标签标识应注明产品的名称、本批次产品所用原料的完整米粒的平均粒长和长宽比、产地、品种(如IRRI-6、RD15)、碾米日期。同时,标准明确碎米原料米粒型按《大米粒型分类判定》(LS/T6116-2017)规定的方法进行判别。
三、
海关执行问题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请各海关严格按照LS/T 6116-2017和LS/T 3246-2017标准判定大米和碎米粒型,确定大米和碎米的税则号列并验核相关证件。本通知下发前,各海关依据原有规定对大米和碎米的判定结果与新标准判定结果不一致的,不做调整。
以上如有执行问题,请及时报送关税司。
特此通知。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截至2024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