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记不受时间限制。一般应当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相同,即主债权期满后两年或者三年,不得一般写为一年、两年、三年等。对于原合同,抵押人明确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登记。在登记有效期内,抵押人明确同意继续为新合同提供抵押。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意思是真实的,不违反法律规定。抵押有效,不能免除抵押人的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