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在协议签定前由()来向相关所有赡养人的家庭或其中的一员发出签定协议日期和协议书上大概的内容(以手机短信为准),并电话再次通知到当事人,未能在协议日完成签字协议人员将不再补签,作为完全弃权(即没有赡养的义务和不得继承被赡养人遗产。)
被赡养人:
住址:
赡养人(被赡养人的子女,以家庭为单位):
自愿放弃被赡养人遗产并不参与赡养者,将不在此协议书上赡养人一栏签字,以此作为弃权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