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第一:办理临时牌照需要准备好相关资料、证件及复印件,到车管所窗口办理。
第二:新车满足办理临时牌照的要求后,车主需准备:购车者本人的身份证、购车发票、交强险保单(副本)及车辆出厂合格证,以上四样内容需要同时携带复印件。如果购买的车辆是进口车,还需要额外携带进口车凭证文件及复印件,如果非本人办理的话,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也需要携带。
第三:到车管所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第四:经过审核后,交工本费,然后就可以领取临时行驶牌照。部分地方可以网上申请,不过网上申请也只是进行预约而已,资料提交和审核以及缴费拿证还是要到车管所进行办理。也可以把办理临时号牌的事情交给4S店的工作人员来完成。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