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一级,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二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02;三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双侧矫正视力0.05;四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五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六级,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七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八级,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九级,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十级,一眼低视力I级。
【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一、一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二、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三、三级伤残鉴定标准:(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2)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3)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四、四级伤残鉴定标准:(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3)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五、五级伤残鉴定标准:(1)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2~0. 25。(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5)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6)一侧眼球摘除者。
六、六级伤残鉴定标准:(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 4。(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3。(3)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 2。(4)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七、七级伤残鉴定标准:(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6。(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 4。(5)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6)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八、八级伤残鉴定标准:(1)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2)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 5。(3)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 4。(4)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九、九级伤残鉴定标准:(1)第对脑神经眼支麻痹。(2)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3)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 6。(4))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5))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十、十级伤残鉴定标准:(1)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2)双眼矫正视力0.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