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诈骗罪已全额退款还要坐牢。行为人犯诈骗罪后全额退款的不影响其诈骗罪的成立,因为只要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并且行为人因此而获得该财产的,就成立诈骗罪犯罪既遂。而全额退款只是作为行为人量刑的事实依据和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判决。
一、诈骗案件的立案标准如下:
1、诈骗罪立案标准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意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及以上的行为。
2、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以刑罚,该罪要求被害人因为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总之,诈骗罪后全额退款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因为只要受害人基于错误的理解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诈骗罪就成立。全额退款只是行为人量刑的事实依据和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