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案件侦查审判完毕后,对追缴回的款项,按被集资人的集资额比例,扣除案件侦破和审理的费用后的余额返还给被集资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
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一、网络诈骗业务员怎么量刑?
非法集资业务员退了提成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下面介绍一下业务员,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打个比方参照以前判处的集资诈骗罪案例来看数额特别巨大的
业务员如果投案自首并退还非法所得,可以在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范围内从轻处罚。
二、非法集资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非法集资案件中,主要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同时满足4个条件,会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第二,通过媒体、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第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而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最大区别则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根据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