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如下:
1、共同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
2、一般担保人在主债权履行期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忽视行使权利,使财产不能执行的,担保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3、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专项监督支付的,在履行专项监督支付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履行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本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本不一致,或者逃避转让注册资本的,保证人应当在注册资本不足或者逃避转让注册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