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与固定期限员工一致,基数根据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工资平均数来确定,补偿的月份根据公司服务的年限来确定。即以下两个参考条件:1、在公司工作的年限;2、解除劳动合同前前12个月的工资的平均数。最终补偿金金额除劳动合同前前12个月的工资的平均数×在公司工作的年限×2。因此,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来说,如果被解除,有别于固定期限的员工的是,可以申诉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