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将土地无偿或者交纳补偿费后交给使用人使用的行不,而出让上指使用人向国家交纳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法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法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章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