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损害结果是什么?
这个很好确定,税局通知缴税的文书上就有具体的金额。估计税局是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确定卖家虚假申报,按偷税进行的追缴税款。结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追征的滞纳金。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因本案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给予行政处罚。即本案的损失就是共计24万余元的税款和滞纳金。
二、谁要为本案损害结果负责?
这个问题,我认为本案可能有三个责任主体:
(一)买家
根据合同约定,这个房屋买卖是包税交易,即卖家只收取谈好的房价,税费一概由买家负责缴纳。现在税费没缴齐,又要被追征滞纳金。可能是买家没完全履行代为缴税的义务造成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买家履行包税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买家需要继续履行包税责任和赔偿卖家损失。
(二)中介
根据合同约定,房屋中介提供包括报税在内的房屋买卖整流程服务,签订的《房屋买卖服务合同》中对报税服务有明确的定价或含在中介服务的整体服务中。即,中介工作人员代理申报本案税款是履行买卖双方与中介签订的服务合同的一部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为此,卖方可向该房屋中介追偿上述损失。
(三)税局
正是税局工作人员与中介人员相互勾结,为个人私利,侵吞了本应以卖方名义缴纳给国家的税款。我认为,这可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结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税局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最重要的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可以主张因税局原因,过了三年的追征期,本案既不缴税,也不加征滞纳金。
三、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实现挽损?
大家知道,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本案中,能否通过法律途径实现挽损目标,取决于能否找到责任主体需要负责的证据。
(一)关于买家
本案中,买家有可能和中介合谋,也可能也是受害者。若是前者,则法律上可以认定为买家与中介实施了共同侵害卖家的合法权益。但估计得等针对税局工作人员的刑事裁判结果出来后才可获得直接和关键证据。不然,作为普通人的卖家是难找到这类直接证据的。若是后者,那买家是和卖家一样是被中介骗了,建议就别相互折磨了。可以以共同受害人的身份,一起对付中介或税局。
(二)关于中介
本案中,中介可能和税局、买家合谋,也可能是中介人员个人行为。但不管是有意的合谋,还是所谓的办事人员的个人行为,都代表中介公司的法人行为。既然成立公司出来做生意,就要预计到这类的经营和管理风险,需要为此承担责任。卖家可以中介服务违约为由,起诉中介要求补税和缴纳滞纳金。证据可能只有现在税局要求补税和滞纳金的文书。如果有当时将款项交给中介办事人员的签收或在转账记录,就最好不过了。可惜的是,我经手的那个案子就没这类的证据。此时,中介就可以说,钱没给我公司,我公司没实施代理申报税款服务,是你们自己去申报的,现在的状况与我无关。悲剧啊!关键证据(转款记录)自己没有,我这个律师也没办法了。
(三)税局
要想让税局承担这个损失,实现本案挽损目标,重点的法律依据就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的,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即如果卖方能证明是税局执法行为违法,本案就可以不缴税款和滞纳金。但哪里可以找到税局违法的证据呢?我看只有待司法机关针对税局工作人员的刑事追究程序完毕,才可能取得。到时候查到判决中提到税局工作人员案涉本房屋交易,就可以证明是税局的责任。可惜的是,裁判可能未列明本房屋交易相关信息,甚至裁判不予公开。我此前经手的一个案例中,税局四名工作人员被判刑,裁判文书以涉及国家秘密不予公开。当事人,也无从确定自己的房屋买卖是否涉该刑案。虽经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以未有证据证明该房屋买卖涉刑案,不能确定税局行为违法,维持了被复议机关的征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