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重伤)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重伤)任何一侧眼脸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重伤)眼脸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重伤)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重伤)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重伤)损伤后,一眼盲;
(重伤)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重伤)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重伤)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
(轻伤)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轻伤)眶部单纯性骨折;
(轻伤)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轻伤)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轻伤)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
(轻伤)外伤性斜视。
(轻微伤)眼部挫伤。
(轻微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轻微伤)眼部外伤造成实力下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