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对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提供担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合同的履行能力。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_x000D_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