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主要区别如下:
1、先履行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的抗辩权;
2、在先履行抗辩权的情况下,双方不仅要互相承担债务,还要形成双方债务的对价关系。如果一方先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况下,虽然双方要互相承担债务,但法律并没有强调双方所承担的债务应具有对价性。一方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不仅是针对后履行一方的不履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