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各自抚养子女有利或不利条件的证明,如:
(1)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证据;
(2)虐待子女的行为或与子女生活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据;
(3)已满八周岁的孩子更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的意见。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