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办案区使用管理登记制度,设置专门台账,载明进入办案区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案由、进出办案区时间等;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案区从事办案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责任,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保障办案安全,促进规范执法,根据《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安全检查、信息采集、讯问、询问、继续盘问、辨认等办案活动的专门区域,包括公安机关派出所和内设机构设置的专门办案区域,以及公安机关设置的供两个以上执法办案部门共同使用的办案中心。
第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案区从事办案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责任,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条 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办案民警应当将其立即带入办案区;除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起赃、辨认现场或者尸体的以外,不得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出办案区。
组织调解、听证,或者对违法嫌疑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可以在接待区进行。
第五条 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作出刑事拘留、逮捕或者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将其送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的,应当与执行机关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明确办案区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办案区由一个办案部门单独使用的,该部门为办案区管理部门;由两个以上办案部门共同使用的,应当由所属公安机关指定一个部门作为管理部门。
办案区的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办案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警务督察、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区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装备财务、后勤保障、科技信通等部门应当为办案区使用管理提供保障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