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法律援助的程序为:
1、申请人向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如果是诉讼事项的,则是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如果是他人代理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
申请应当填写申请表,如果书写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3、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会在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审查完毕,给予法律援助的,三日内会指派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不给予法律援助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要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上述要求做的,视为其撤回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