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二次鉴定职工可以不去吗

律师回答
摘要:工伤二次鉴定是必须参加的,不参加将停止工伤保险待遇。工伤鉴定的程序是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书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书面申请、工伤决定书、鉴定结论证明等。
一、工伤二次鉴定职工可以不去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依法申请了再次鉴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查符合再次鉴定条件,通知工伤职工再次鉴定,工伤职工必须参加再次鉴定,不参加的,停止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所述,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通知再次鉴定,工伤职工不去停止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鉴定的程序
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书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按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鉴定即可。
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一般可以通过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
三、工伤二次鉴定的材料有哪些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实与理由、伤病治疗情况、初次鉴定情况、申请时间(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工伤职工申请需本人签字);
2.《工伤伤残鉴定申请表(再次鉴定)》1份;
3.认定工伤决定书;
4.市级工伤伤残鉴定结论及收到市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
5.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6.有关病历材料(须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医学诊断证明、就诊病历、化验报告、影像检查报告及住院治疗的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职业病应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7.医疗终结后受伤部位彩色照片(内伤和职业病可不提供)
延伸阅读
结语:工伤职工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积极参加再次鉴定程序。如果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通知再次鉴定,工伤职工不参加将导致工伤保险待遇的停止。再次鉴定的申请材料包括书面申请、工伤决定书、鉴定结论及相关病历材料等。工伤职工可通过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再次鉴定。请务必提供完整的材料,以便顺利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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