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且在书面保险合同中载明。_x000D_
1、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为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_x000D_
2、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为保单规定的终止日期、建筑工程完成移交给所有人时或所有人开始使用时。《保险法》第十八条_x000D_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_x000D_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_x000D_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_x000D_
(三)保险标的;_x000D_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_x000D_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_x000D_
(六)保险金额;_x000D_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_x000D_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_x000D_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_x000D_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_x000D_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_x000D_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_x000D_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