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吃、穿、住、医疗等条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体的健康;
2、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
3、对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管理,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4、保证未成年人接受学校科学、文化等知识教育;
5、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
6、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7、代理未成年人进行与其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8、代理未成年人进行诉讼;
9、保证未成年人不得早婚;
10、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1、保障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共同居住;
12、公安机关汇报和请求帮助;
13、代为赔偿;
14、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综合上面所说的,委托他人进行监护那么就需要签订一份协议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如果要对此协议进行公证的话那么对于当事人就需要提交双方的证明材料,从而确定在公证好之后能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才能保障到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一、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应怎么防范
1、防止未成年人的吸烟、酗酒行为
吸烟对未成年人可以造成心理行为的不良影响。未成年人开始吸烟往往同意志消沉、自暴自弃、失恋、模仿偶像与成人有关,这些心理状态有害于未成年人的个性发展,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极大。未成年人酗酒会导致他们身体机能损耗,记忆力下降,无法坚持学习,进而流浪街头,诱发违法犯罪活动和过早死亡。
2、预防中小学生的旷课行为
学校在发现中小学生旷课时,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进一步了解未成年学生旷课的原因,做好教育工作。同时,学校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学校教育管理工作,切实解决中小学生旷课的问题。
3、预防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
夜不归宿对未成年人危害较大,是未成年人不得实施的不良行为之一。一般而言,绝大多数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发现未成年人夜不归宿时会及时查找未成年人的去向,并与学校、亲友取得联系。对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回家后应做好思想教育工作,避免以后*****离家出走。
4、预防未成年人组织或参加不良团伙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时,应当及时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阐明其危害性,教育其退出,并责令解散该团伙。
5、预防和制止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一般而言,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人是成年人,在犯罪团伙中,往往是主犯、累犯较多地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参与犯罪活动。
6、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督管理
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脱离监护人单独居住,是由于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容易感情用事,在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情况下会因不能明辨是非而参与一些违法犯罪活动。未成年人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居住在一起有利于未成年人学会明辨是非,增强识别能力,并且得到更多的家庭之爱,有利于未成年人个性的健康发展。
7、学校应当加强教育、管理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并呈现出低龄化、团伙性和残暴性等新特征,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8、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负有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职责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定期、不定期的讲座、座谈、培训,把校外的专家和学者请进来或者组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老师到外面去学习、参观,接受培训,使得他们在日常教育中能更好地针对未成年人的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使更有效的、技术性强的防止和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的方法被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老师所掌握,做到对症下药,有效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9、加强教师品行的教育和管理
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的教师与未成年人关系最为密切,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影响最大。
10、社会其他力量的预防责任
(1)做好学校周围的治安防范工作。学校周围的流动人员,由于目标地点比较固定,公安机关可以较容易地对其予以掌握、控制。
(2)保障暂住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权利。作为暂住未成年人的主管机关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主动深入到暂住未成年人中,对有不良行为的暂住未成年人做好思想教育和矛盾转化的工作。
(3)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
(4)禁止出版、传播有害出版物。有害出版物轻则会使未成年人精神萎靡、颓废、消极、学习成绩下降,丧失意志,行为放荡,重则导致未成年人产生对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内容的模仿欲望,继而违法犯罪,因此,应坚决予以禁止。
(5)限制未成年人进入不宜的场所。
二、学生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一)保护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人身
监护人担负有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他们的姓名权、荣誉权的责任,同时,还担负有排除来自于各方面的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实施侵害的义务。监护人也负有对未成年人进行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培养和教育的职责。
(二)管理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
监护人于监护职责范围内管理好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的财产权益。监护人应制止和排除他人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并依法否定未成年人所为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处分财产的民事行为,并对不当得利人进行追索,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为处分行为时,必须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否则,监护人不得为未成年人的财产处理行为。
(三)未成年人的父母既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同时,也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是其履行监护职责的一个重要的内容。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为民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除从事与其
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外,为其他民事行为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此外,未成年人参加诉讼活动,也应由其监护人代理。在家庭保护中,代理是必不可少的,监护人除具备法定情事外,不得终止代理。
(四)代理未成年人行使索赔请求权
当来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致不法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也有责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