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
1.基本税率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低税率
除基本税率以外,下列货物按照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1)下列应税货物按照13%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①粮食、食用植物油;
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图书、报纸、杂志;
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
⑤国务院规章的其他货物。
(2)下列应税服务按照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①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②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3.零税率
(1)纳税人出口货物,一般适用零税率,国务院另有规章的除外;
(2)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章的其他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4.征收率
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调整为3%。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增值税实行扣税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应纳税额应该等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一般纳税人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合法扣税凭证注明税款进行抵扣,其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销售额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和其他符合税法规章的费用。如果销售的货物是消费税应税产品或进口产品,则全部价款中包括消费税或关税。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如果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合并定价(含税销售额)的,应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增值税的核心就是纳税人收入的销项税额抵扣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
除税法规章不得抵扣的项目外,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有: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外购或者销售货物(固定资产外)所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代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其他运输方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增值税税额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