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上有对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收费的标准。另外,根据《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办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在交房后业主就必须交纳这笔费用。《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相应的费用。
是这样的,物业的维修人员通常负责公共区域的维修;公共区域的维修属于责任义务范围内,业主家内的维修属于特约服务,因此,业主家里的东西坏了请物业来修,当然要另外收费。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