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审查工作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五名以上的合议庭组成,其中包括审判长和两名陪审员。具体来说,一个合议庭通常由七名法官组成,其中包括审判长、两名副审判长和四名审判员。在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审理过程中,如果庭审进行,则由审判长和两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如果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则由五名以上的合议庭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审判长和两名陪审员。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于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还应当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将审理情况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综上所述,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五名以上的合议庭组成,其中包括审判长和两名陪审员,并且需要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将审理情况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审查工作的规定》第四条 高级人民法院对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法院认定的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组成由五名以上人民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