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对交易房屋产权进行调查;
2、买卖双方签订二手买卖合同;
3、评估房产,产评估需要找评估公司,此过程大约要5 ~ 7个工作日;
4、办理贷款;
5、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过户申请,二手买卖双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管理部i ]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拿受理单;
6、房地产管理部门核查,房地产管理部i ]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
7、缴纳契税等二手房交易税费,国土部门出税单,买卖方缴过户税费;
8、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新的房屋产权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