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房产税每年四月和十月开始交纳。自建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成之日次月起征收,委托建设房产的自办理验收手续之日次月起征收,购置新建房产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次月起征收,购置存量房产的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之日次月起征收,出租、出借房产的自交付出租、出借之日次月起征收。
法律依据:_x000D_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_x000D_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_x000D_
第七条_x000D_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_x000D_
第九条_x000D_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