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需提交材料:1、互换双方房屋所有权证;2、双方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私章;3、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
房产互换办理程序证、私章;4、双方签订的房屋互换协议书;
二、办事程序:1、互换双方本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到办事窗口领取房地产兑换申请审批书。2、互换双方持填写后的兑换申请审批书及其它需提交材料送交办事窗口,经工作人员审核后,预约时间到房屋现场勘查评估。现场勘查评估时互换双方本人须到场3、工作人员内部作业。4、到财政局窗口交纳契税。5、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