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1月1日起,将施行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此项法律将公告送达期限从六十日缩短为三十日。
_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是法定送达的一种,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和规则用公开宣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行政执法中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也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_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是关于交付或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其第一款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_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关于此项修改的宗旨,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2021年10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时提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将公告送达期限从六十天缩短为三十天,进一步缩短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防止诉讼拖延。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本次会议上作说明时说,最高人民法院将建立统一、权威、规范的公告送达平台,大力推进电子公告,全面提升公告送达的覆盖面和精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