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事故隐患定义为“存在着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或者缺陷,但尚未显露出来或者暴露出来但还未引发安全事故的状态”。该法没有对事故隐患进行“一般”和“特别重大”的分类,而是根据其可能造成的事故类别和后果的大小进行分类。具体分类如下:1.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隐患(即重大事故隐患),包括核设施、爆炸类、火灾类、有毒物品泄漏类等特别重大事故类型;2.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隐患,包括交通运输类、建筑工程类、危险化学品类等;3.可能引发较小事故的隐患,包括电气类、机械类、劳动保护类等。因此,事故隐患的分类不是简单地分为“一般”和“特别重大”,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其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别和后果大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 单位、个人有发现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上报,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或者加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