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依法设立、由国家保护、属于承包农户的土地权益,具有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根据这个规定,我们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时间分为两个时期。在农村改革之前,农民只拥有土地使用权,但没有正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因为当时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制,没有划归到农户手中。不过,实际上,不少农户已经长期占用一块或几块土地,并通过劳动获得了收益(如粮食)。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了确认。1982年《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耕地承包期限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但不得少于二十年。”之后,各地陆续开始实行承包制度。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及其实施细则颁布,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后应当在村级以上集体组织进行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依法设立、由国家保护、属于承包农户的土地权益,具有土地所有权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