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行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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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及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当事人可中止履行债务,若对方经营恶化、转移财产、丧失商业信誉或丧失履行能力等。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包括: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先履行方有证据证明对方无能力履行、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并依据民法典68条。
一、不安抗辩权行使应在哪些情况下行使
1、不安抗辩权应在以下情况下行使: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有哪些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7、民法典68条之规定。
延伸阅读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和限制
不安抗辩权是指被告在刑事诉讼中,因为对自己的人身安全或财产利益存在合理担忧而有权拒绝作证或提供证据的权利。其适用范围主要涵盖被告的自由权、财产权、人身安全权等方面。然而,不安抗辩权并非无限制的,其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必须满足合理性的要求,不能滥用权利;不能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不能妨碍正义的实现等。在具体情况下,法庭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是否应允许行使不安抗辩权。因此,对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要综合权衡各种利益和因素,确保权利的合理行使,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结语:不安抗辩权是被告在刑事诉讼中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权利。在行使该权利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限制。合理性、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维护正义实现等因素都需要综合考虑。作为律师编辑,我们应当充分了解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并在具体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确保权利的合理行使,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八条 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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