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蔬菜是0税率还是13%
销售蔬菜的增值税税率为11%,如果是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自己生产的蔬菜,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二、蔬菜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划分
实务中,财务人员应与销售部门沟通,让业务人员知晓在向财务部门报送销售月(日)报表时区分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企业在未享受优惠政策前,将销售蔬菜、水果收入,设置“主营业务收入—农产品销售收入”科目核算,按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文件出台后,企业获准销售蔬菜免征增值税,应增设“主营业务收入—蔬菜类销售收入”科目,以反映这部分免税收入。
关于免税收入是否计提销项税问题。有的财务人员认为,发生免税货物销售收入,也应计提销项税,再将这部分销项税结转至“营业外收入”科目,以体现政府补助。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因为按《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的主要特征之一是直接取得资产,包括取得的财政拨款、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方式返还的税款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如直接减征、免征等税额。因此企业发生销售免税货物收入时,无须计提销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