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哪些
1、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4)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二、非法言词证据都有哪些
1、主体不合法的言词证据,即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取证主体资格的人收集提取的言词证据,例如,纪检人员提取的犯罪嫌疑人口供;
2、形式不合法的言词证据,即不具备或不符合诉讼中法定形式的言词证据,例如,证人忘记签名的证人证言;
3、取证方法手段不合法的言词证据,即使用法律禁止的手段获得的证据,例如,通过刑讯获得的口供或证言。而从狭义上看,非法言词证据则仅指广义说的最后一种,即取证程序不合法的言词证据。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