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如下:
1、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2、收集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鉴定意见;检测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3、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等;
4、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5、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6、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