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方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境定居、户口迁出本市的;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房租支出超出家庭薪资收入15%的;
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遇到意外灾难等突发事件(如车祸、火灾),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职工下岗、失业满一年(以办理失业证日期为准)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血亲患重大疾病,且医疗费用支出巨大,一年内医疗费用支出超过一万元以上的;
职工在职期间触犯刑律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