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无婚姻证明一般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但按照民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