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办法》于2011年由国务院安委办制定,规定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分类、管理、责任等方面的要求。根据该办法的规定,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跳伞、滑翔、蹦极、飞镖、攀岩等高空、高速、高压、高温、高寒等环境下的运动项目;2. 潜水、漂流、冲浪、急流、瀑布等水上项目;3. 滑雪、溜冰、冰壶、冰球等冰上项目;4. 自行车、摩托车、卡丁车等机动车的运动项目。该办法要求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单位或个人需按照规定申请许可证,并在举办活动前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同时,参加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参与者也需要具备一定的身体条件和技能水平,并签署免责声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条 举办体育活动,应当保障运动员和其他参赛人员的人身安全,防范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