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三人履行、并存债务承担与免责债务承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以下三点:其一,第三人主体地位不同。在第三人履行中,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主体,原合同主体并没有发生改变;在并存债务承担中,债务承担人已成为合同当事人,但原合同债务人仍没有从原合同关系中退出;在免责债务承担中,债务承担人取代了原合同中债务人的主体地位,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而原合同债务人却从合同关系中退出。其二,违约责任承担主体不同。在第三人履行中,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当第三人不履行时,仍由原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并存债务承担中,由债务承担人与原债务人按约定或连带承担违约责任;在免责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当然只能由新债务承担人独自承担违约责任。其三、成立条件不同。在第三人履行中,由于并未对第三人设定权利义务,因此合同双方约定第三人履行时,一般无征得第三人同意,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三人履行合同只需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约定即可,无需和第三人达成协议,这也是基于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与其权利自由处分。在并存债务承担中,因债务承担人的加入对债权人的权利并没有影响,因此通-说认为并存债务承担中无需征得债权人的同意;而在免责债务承担中,由于债务承担人的信誉、偿债能力与债权人的利益关系密切,故必须征求债权人的同意。另外三者中的第三人承担债务的范围也有所有所不同,在免责债务承担中,第三人承担的债务与原债务范围是一致的,而在第三人履行与并存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履行的债务可小于或等于原债务范围。